杨立新: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子女的权属认定与分割|前沿

杨立新: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子女的权属认定与分割|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内地男星 2025-05-22 18:09:20 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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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全文共4551字,阅读时间11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其要旨并不复杂,即夫妻购房是一方父母出资赠与该方,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具体分割方法。

一、

无论是一方父母赠与还是双方父母赠与都适用赠与合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密切相关,且“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部分重合,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宽,具体处理方法更详细。第8条的核心是夫妻双方的房屋由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赠与,子女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赠与该对夫妻,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父母一方出全资购买房屋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二是,父母一方出全资购买房屋赠与夫妻双方;三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后期付款由夫妻支付;四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赠与该对夫妻。
这四种情形都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规定的“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赠与不同。第5条规定的是,一方父母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对方独有或者共有,虽然也是赠与,但不是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对此,在适用中应当加以区别。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则处理。这里的问题是,这样的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只有夫妻离婚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才会发生争议,或者因此发生争议而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则确定争议房屋的物权归属,适用物权法的规则进行分割、析产。
所以,在解决这种争议时,首先要解决的是赠与的方式,这是确定赠与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是解决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是要确定采用不同的赠与方式,受赠的财产是双方共有还是一方所有;最后是离婚时如何对争议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析产,旨在确定离婚时采取何种方法分割因赠与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

房屋赠与合同履行的结果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履行赠与合同的结果,是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赠与人所有变为受赠人所有。
以此观之,父母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该房屋只赠与夫妻一方的,毫无疑问,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该方,他方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赠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为父母将房屋赠与双方,其赠与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关系的存续,否则一方父母不会平白无故将房屋赠与另一方。
二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各自出资购买房屋,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前者的父母出资部分属于该方子女单独所有,夫妻共同出资部分形成共有,形成的所有权结构是“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后者形成按份共有,由夫妻双方按照份额享有共有权。如果赠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推定为共有,按份享有共有权。
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买房,还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由双方父母各自出资购买房屋,其中父母出资的多少影响的是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范围,至于确权的规则是一致的,都是基于赠与合同进行所有权变动认定。在明确了夫妻受赠的房屋所有权的变动结果后,处理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变得容易了。

三、

夫妻受赠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在高离婚率的社会中,作为家庭核心财产的房屋的归属与分割、补偿,涉及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外部第三人等多方权益,构成离婚财产纠纷中常见的难题。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或者一方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后果,成为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单独所有的归个人所有,形成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的析产方法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动产的共有权析产,通常不能对一个独立的不动产进行实物分割,在当今社会中,对同一个住宅单位,原则上不能分割为数份,分别建立单独所有权,除非有特别需要。因此,不论是父母赠与子女房屋,还是一方对另一方赠与房屋,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房屋,都只能采取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则采取补偿的方法。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和第8条规定的分割方法都是一样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约定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或者一方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赠与双方子女,最终的分割方法,都是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因为赠与的房屋是不可分不动产,不能分割为各自所有,只能采取一方所有,对另一份补偿的方法。但是在补偿的方法上有所区别:统一适用的方法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区别是,前一种分割的规则是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子女一方所有;后一种分割的规则是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这里体现的正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赠与,还是部分出资、共同出资购房赠与的区别。具体方法是:
第一,一方父母单独出资购房,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所有权当然就是该方子女的,“按照约定处理”的意思,就是该房屋判归该方子女所有,不能进行分割。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因为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赠与房屋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对方可能就不会与其结婚。
第二,一方父母单独出资购房,但是具体的赠与对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是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根据规定的实际情况,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赠与子女,后续的分期付款由夫妻双方承担,明确约定相应的出资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形成的“单独所有+部分共有”应当具体确定份额,再根据本条规定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归份额较多的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四,双方父母出资,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形成按份共有,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以及本条规定的实际情况,确定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五,在前述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以出资比例为基础,根据本条规定的实际情况,依照按份共有的析产方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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