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简介
2025年5月26日,由浙江大学历史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主办的“沈炼之史学讲座”第155讲于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成均苑4幢813室举办。讲座以“中世纪与近代早期欧洲动物审判中的程序重要性”为题,由韩国忠北大学师范学院李成宰教授主讲。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历史学院乐启良教授主持,历史学院董子云、杨雨蕾、柳旻定、时晓萱老师及学院同学到场参与。
讲座纪要
李成宰教授的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他结合自身学术经历,介绍了该研究如何进入他的视野。过往的个人经历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促使他开始思考基督教教义中动物是否拥有“天堂的席位”这一问题,并由此将研究拓展至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动物审判问题。
在第二部分,李成宰教授探讨了欧洲社会对动物的认知变迁。他指出,“动物被排除在天堂之外”的观念深深植根于西方思想传统: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动物没有灵魂;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持类似观点。进入启蒙时代后,动物仍被视为低等存在,例如笛卡尔将动物看作仅能对外部刺激作出反应的机器。这种对“理性”的过度推崇,阻碍了人们对动物的深入理解。直到19世纪末,随着达尔文进化论的提出,“人类也是动物”的观点才逐渐被接受。
第三部分为本次讲座的中心内容,李成宰教授详细介绍了欧洲中世纪至近代早期的动物审判情况。他指出,大多数有关动物的审判发生于15至17世纪的法国、意大利、瑞士和德国等地。至18世纪,动物审判的数量大大下降,这与启蒙时代的到来密切相关,“理性”被高度强调,动物审判逐渐失去了从前的意义。而在这些案例中,对猪进行的审判最为常见,但遭到起诉的“罪犯”动物类别繁多,这些审判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牲畜的世俗审判,另一类则是针对昆虫或老鼠等群体性造成危害的小型动物的教会审判。前者多因杀害儿童而被传唤,后者则因对农业造成破坏而受到起诉。
随后,李成宰教授介绍了目前针对动物审判的既有学术研究情况。在相关研究中,最为基础亦最具影响力、最为全面的参考资料为爱德华·佩伊森·埃文斯(Edward Payson Evans)于1906年出版的《动物的刑事起诉与惩罚》(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Animals),本次讲座的研究亦以该书所辑录的具体案例为基础。
在介绍了动物审判的基本概念与情况后,李成宰教授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分析,分别以具体案例的形式,介绍了针对动物的世俗审判与教会审判的不同情况,并且阐释了司法过程中的审判与程序问题。
世俗审判首先涉及动物的攻击与杀人行为,发生于1386年诺曼底法莱兹(Falaise)的猪杀婴案为典型例证,表明动物审判是依照中世纪的司法程序(ordo iudiciarius)进行的,并且其背后蕴含较惩罚、报复动物更深层次的意义,即公开处决所带来的情感宣泄(catharsis),以及当权者意图借此巩固社会秩序的政治意志。处刑的仪式与场景不仅是对动物的惩罚,也是一种通过仪式化暴力将自然界重新编排进人类法律与宗教秩序的象征性实践。李成宰教授指出,在此类审判中,针对被视为挑战教权的动物,世俗法庭往往做出更为严厉的判决,与此同时,违背自然法则的行为者同样构成惩罚的对象。
世俗审判中还需考虑责任归属的问题。李成宰教授指出,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动物犯罪时,其主人或监护人很少会被追究法律责任,1494年复活节期间,昂热·朗方(Jehan Lenfant)的婴儿于克莱蒙-莱-蒙科尔内(Clermont-lez-Montcornet)农庄中被猪杀死的案例可证明这一点。李成宰教授进一步指出,在讨论责任归属的问题时,还必须进一步考察“共犯”的情形。
在介绍教会审判时,李成宰教授指出,教会审判主要处理涉及整个共同体安危的问题,既涉及农作物毁坏的经济层面事务,也涵盖动物的亵渎行为、神-自然-人之间的复杂关系等神学议题。李教授选取了多个针对老鼠与木蠹虫的审判案例,用以说明教会致力于确立一种普遍性的世界秩序,在这一秩序中“人”与“动物”的区分并不具备决定性意义,即法律应当超越人类范畴,构建涵盖所有存在者的道德与法律体系。发生于16世纪初法国欧坦(Autun)的老鼠教会审判案例具有代表性,其中为老鼠担任辩护人的法学家巴尔多洛梅·沙斯内(Bartholomé Chassenée)在当时的动物审判、辩护与记录活动中均发挥重要作用。随后又介绍了针对象鼻虫的审判案例,说明被告动物享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1478年发生在洛桑(Lausanne)与1545年在圣让-德-莫里耶讷(Saint-Jean-Maurienne)的审判均可证明。
在阐释审判与程序问题时,李成宰教授特别强调动物审判过程中对于程序的重视,即整个审判过程基本上遵循与人类案件相同的法律程序,需经历复杂严谨的司法流程。此外,关于动物具有道德性的表述也颇引人注目。其背后的理念是:法律与正义具有普遍适用性,应当适用于整个自然界。然而,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人类中心主义逐渐成为主导观念。动物开始被排除在普遍性法律与道德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导致了动物审判数量的减少。
在结论部分,李成宰教授认为,中世纪与近代早期的动物审判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司法程序是否体现出正当性与公正性。相较于“谁赢得了诉讼”这一问题,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给予动物辩护的机会才是更为关键的衡量标准。因此,这一研究认为,通过动物审判可以看出,当时的世俗当局与教会所力图维护的核心价值观正是“程序的公正性”。
交流互动
乐启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在交流互动环节,学院师生积极向李成宰教授提问,双方开展热烈沟通。整场讲座随后在听众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安洁若
责编|徐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