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AI浪潮丨Vol.5
文丨筱囡(法学学士,电影产业硕士,交叉视角影视媒体人)
编辑丨艾略
今年年初,字节跳动旗下的AI视频生成模型Seedance2.0正式发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整个视频内容领域。在2026年第一季度上线的微短剧中,AI微短剧占比超过95%。以往由三人团队耗时15天可完成的80集AI漫剧,其制作所需的时间成本可降低至原来的五分之一。传统影视(院线电影、长剧集)虽然还没有被AI全盘“接管”,但随着4月底,博纳影业出品的AI智能原生电影《三星堆:未来往事》正式获得“龙标”,AI或许将开启一个全新的院线电影时代。
随之而来的是以“权属”为核心的法律问题。2025年9月,迪士尼、环球影业、华纳兄弟起诉AI企业MiniMax,指控其未经许可从互联网抓取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训练AI视频模型;2026年3月,红果平台AI短剧《桃花簪》肖像权侵权一事,让“AI短剧偷脸”迅速登上热搜,引发大众对于AI侵权话题的广泛讨论;2026年4月,爱奇艺宣布推出“AI艺人库”,此消息一出,“爱奇艺疯了”顿时成为热议话题,多位知名艺人纷纷发表声明称“未签署任何影视AI授权”……
AI对影视全产业链的介入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的完善速度。近两年,影视行业涉AI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年增幅超100%,其中训练数据侵权、AI生成内容权属争议、数字人人格权侵权等案件占比超90%,微短剧赛道更成为维权重灾区。此外,2025年美国涉影视AI版权侵权诉讼数量较2024年增长超130%,国内外影视行业均面临合规的严峻挑战。在AI全面“入侵”影视行业之际,谁是合法的权益所有者?谁的权益受到侵犯?又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问题在相关法律边界尚未明晰的情况下,仍处于不断拉扯与重构之中。
“实质性智力投入”成为版权保护关键词
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即版权)纠纷是AI介入影视行业以来最具争议的部分,AI生成影像能否够得到版权保护是核心问题之一。
就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对于这一问题的标准还在逐步形成,在已有案件中,重要的判定依据是“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2026年5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判处一起相关案件,公安机关调取了一批AI作品的创作过程,认定其全链路创作底稿完整,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两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相应刑罚。
该案件为AI作品的版权认定和刑事保护树立了标杆,但仍有模糊之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实质性智力投入”几个字。假设创作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未能留存有效的人力主导证据,是否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猫咪晶钻吊坠案”中,原告未保留案涉图片生成的具体过程,复现描述亦无法准确还原,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猫咪晶钻吊坠案”
这一案件为AI作品的版权认定提供了反例。显然,AI生成影像尚无法适用自动保护原则,在认定边界模糊、司法判例不足的情况下,创作者只有在前期额外付出一部分精力,或自主保留完整创作链路,或进行数字备案,才能最大程度防患于未然,避免后期侵权案件中的举证困难。
在另一未被认定享有著作权的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案涉图片系原告仅输入一次抽象场景提示词后完全依赖AI技术算法模型而直接自动生成,AI主导性过高,缺少原告的创作控制力和个性化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仅输入一次简单提示词”这样的极端案例很容易被理解,但该案件却引发了另一重思考。如果一次性输入上千字的复杂提示词,使AI能够准确生成作者想要的图片或视频,应认定为AI主导还是人机深度交互?随着各大AI模型的极速迭代,通过精准提示词大幅提升AI生成影像的准确率并不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届时该如何认定“实质性智力投入”,长逾千字的提示词又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答案并不明晰。
模型训练数据,AI版权争议的另一战场
著作权法的另一原则是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在AI尚未介入创作时,人类创作的思考过程无法享有著作权,只有形成能被看到、听到、感知到的结果,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思想”和“表达”的界定始终有争议,但总体并未超出法律规范。然而,AI的介入正在打破这一原则。
一方面,用AI进行创作让人类的思考过程得以留存,成为认定AI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AI模型的生成逻辑使其本身的“思考”可溯源,用于训练模型的海量数据是否涉及侵权?
在好莱坞三家公司诉MiniMax一案中,原告认为MiniMax未经许可,从互联网抓取大量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用于AI模型训练,只需要输入提示词,即可获得与原始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或视频,满足“实质相同+接触”双重条件,构成侵权。MiniMax在回应这一指控时提出“工具中立论”,认为模型在训练阶段的输入数据不会复制或替代任何具体的表达性内容,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根据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并不存在复制或传播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双方的矛盾点也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涉及版权方诉AI模型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起诉状中的MiniMax生成内容与迪士尼形象对比
针对训练数据的合规问题本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张平在不久前落幕的第16届北影节AI法治论坛指出,使用数据就要尊重版权,未来,版权所有方和AI产业将进行全新的利益分配,核心仍是尊重权利人。
迪士尼与OpenAI的合作就是一次试水。2025年12月,迪士尼和OpenAI共同宣布将进行为期三年的合作。迪士尼授权OpenAI旗下Sora等平台使用超过200个迪士尼经典IP生成短视频,同时承诺向OpenAI进行10亿美元的股权投资,双方将共同开发并优化Disney+流媒体平台的新产品。
这一合作区别于以往的授权行为,双方开始站在权益天平的同一端。迪士尼用高质量IP内容换取模型技术首发和独家应用的窗口期,OpenAI也建立了严格的安全机制,禁止用户生成涉及暴力、色情、贬损迪士尼IP形象的内容。尽管由于OpenAI在2026年3月宣布关停Sora,导致双方的合作流产,但仍为训练数据的版权争议问题给出了一种解法。
Sora宣布关停
肖像权背后的风险无底洞
除以著作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领域外,AI影视内容最容易被关注到的侵权是肖像权、声音权以及名誉权。
自AI在影视领域全面爆发以来,已有迪丽热巴、易烊千玺、赵露思、王一博等数位知名艺人的形象被各类AI影视作品侵权使用,季冠霖、吕艳婷等配音演员的声音也未能幸免。红果平台AI短剧《桃花簪》事件中,汉服妆造博主白菜和商业模特七海christ不仅被“偷脸”,还被塑造成有损形象的反派角色,对个人名誉产生极大影响。维权是必经之路,但在直观的侵权行为背后,潜藏着更多难以把控的风险。如果说侵权行为尚可以被追责,那双方达成一致的授权行为就能确保无虞吗?
包括易烊千玺在内的多名艺人发布关于AI未授权使用肖像的声明
爱奇艺旗下纳豆Pro艺人库一经宣布就引起轩然大波,虽然平台方始终强调目前清单内的演员仅为同意入驻,并非直接向平台授权个人形象的AI使用,但仍预示着拟真人AI演员或许即将替代、辅助真人进行部分表演。那么,假设某演员已经与平台签署授权协议,若该演员的AI拟真人物在表演或其他方面引发舆情,对演员本人造成伤害,该演员是否有权向平台方追责?
其次,“可识别性”是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核心标准,如果使用方为了降低成本,寻找与明星“撞脸”的素人签署个人形象授权协议,生成的AI形象及其参演内容是否有侵犯明星合法权益的风险?
再次,肖像、声音等形象特征同样存在被AI模型抓取并用于训练的可能性,通过授权生成的拟真人AI演员一旦正式启用,必然会在被授权方以外的平台二次传播,届时如何保证不被其他AI模型抓取?
目前,已有剧组在演员群中发布人脸授权招募,标价跨度从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授权协议鱼龙混杂,缺乏统一规范,授权方的个人形象极有可能被滥用或盗取。和知名演员相比,群演的大众认知度与素人无异,无论是发现被侵权还是后续维权追责,都更加艰难。
种种问题,皆悬而未决。这也是AI全面“入侵”影视领域后,给整个行业带来的挑战。在第16届北影节AI法治论坛中,番茄小说法律顾问金美玲所做的发言于未来的法治规范颇具代表性:“我们过去更多是厘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分配,但今天我们越来越多面对的是如何定义人与机器之间的权利边界。”
法律需要与行业并行
传统影视产业链中,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相对简单且明确,AI介入后,确权变得格外艰难,致使追责愈发复杂。2026年4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AI漫剧纳入网络微短剧审核体系,备案新规全面强制执行,为整个AI影视内容合规提供了一定参考。
新规通过备案制明确责任主体,制作方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备案后才能上线,存量未备案作品将被强制下线。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AI模型起到了间接监管作用,如果制作方使用的AI模型存在侵权隐患,就会导致生成内容涉嫌侵权,进而无法通过备案。
简而言之,备案制从以往“先构成侵权、再逐步确权”的逻辑转变为审查前置。通过备案审查固定创作证据、核验授权链条、确认独创性基础,既从源头预防侵权,也为AI 内容的确权与维权提供法定依据。
不过,阅文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唐豪臻在北影节AI法治论坛中对此提出另一重隐患,“我们会担心这个剧的制作方(备案方)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可能是虚假公司,所以遇到同类案件,还是免不了要拉着平台告一下,确定侵权人的身份。”
显然,在现有相关案件中,平台和侵权人同样站在风口浪尖。红果平台AI短剧《桃花簪》侵权事件登上热搜后不久,平台全面下架《桃花簪》,并暂停该剧出品方上传所有剧集15天。这一处罚被指“轻于鸿毛”,平台本身监管不力也成为众矢之的。作为作品和观众之间的桥梁,平台有责任建立更加完善的合规风控机制,对侵权内容及时做出反应,建立便捷的投诉通道和处罚机制。
《桃花簪》被平台认定违反合规规定,全面下架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在AI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下更为凸显。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的维权周期中,AI影视作品可能早已“改朝换代”。但无论是谁,都无法骤然停下等待法律完善后再出发,AI本身并无冲击影视产业、突破法律底线的意图,关键在于从业者如何驾驭。当下,既需要产业端加强自律和权属意识,也需要法律端在最大限度上做到确权前置、合规前置,更要同步优化与之相关的追责流程,才能共同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注解:
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实质相同+接触:“实质相同”(或称实质性相似)指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高度相似,足以使受众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接触”指被诉侵权方曾有机会接触、知悉、获取权利所有方的作品,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如权利所有方的作品已公开传播等)。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二者缺一不可。
可识别性:只要外部形象(无论是否包含面部)能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对应关系,即具有可识别性,受到肖像权保护。另,法律对声音权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AI短剧不是免费午餐,盗录牟利构成犯罪》-检察日报(作者:刘韬 丘恺琦 黄晓童);
《被起诉的AI独角兽,这样回应好莱坞》-AIX财经(作者:陈丹 编辑:魏佳);
第十六届北京国际电影节“智赋光影·法筑边界——影视行业AI应用的法律规制与权益保障”论坛;
川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从“野蛮生长”到“持证上岗”:AI漫剧的侵权边界与确权路径》-上海文联(作者:董泉)
数据信息来源:
《微短剧创作指引》,《北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CTV 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