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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哪个是我爸妈?”
2岁时父母相继离世,自此以后,家住岳家庄乡西堂峪村的刘雨鑫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爸爸”“妈妈”这个对常人来说非常普通的字眼,在刘雨鑫那里却成了永远的遗憾。“我想有个家,每天可以喊爸妈”近来刘雨鑫时常念叨的一句话,在困苦的生活中,他内心渴望着社会上的好心人能够收养他,给他一份缺失的父爱和母爱。
“孩子一天天长大,对于‘爸爸妈妈’这几个字的概念也越来越深刻,我们想给孩子找个爸爸妈妈,这也是孩子的心愿。”近日,孤儿刘雨鑫的奶奶张夫美给本报记者打来求助电话。接通电话后,记者随即驱车赶往刘雨鑫的家——岳家庄乡西堂峪村。
“赶紧到家来。”张夫美在家门口热情地招呼道。走进屋内,刘雨鑫的叔叔刘云芳正坐在凳子上看电视,而其爷爷刘公平平静地看着远方,脸上看不出一丝表情。瘦弱的身躯下,眼神中透露出几分悲凉的神情,“快坐下歇歇。”刘公平淡淡地说。
张夫美告诉记者,刘雨鑫2岁时,父母相继去世,刘雨鑫从此之后就跟着他们一块生活,小时候很多人都劝我们年龄这么大了就把孩子送出去吧,可是总觉得对孩子有亏欠,舍不得,现在孩子长大了也懂事了,经常问我们为什么别人都有爸爸妈妈而他却没有,他的爸爸妈妈去哪了。知道他的父母去世后,孩子对于爸爸妈妈的渴望更加强烈了,有一天突然跑过来问我说:“奶奶,要不你也给我找个爸爸妈妈吧。”我的心头一酸,心想我们总不能因为舍不得孩子就让他跟着过苦日子。
提到苦日子,张夫美有些哽咽,张夫美说:“雨鑫的父母去世后,对于所有的家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打击,自此之后,雨鑫的爷爷精神上受到了刺激,现在的状态非常不好,经常一会糊涂一会明白的,孩子的叔叔刘云芳从小就是重度残疾,不能走路,超过十斤的重物提不起来,家里唯一有劳动力的就是我,可实在是脱不开身,一家三口都需要照顾,刘雨鑫在邻村上学,一天来回接送就得六次,想出门打工都是一件难事。”
正说着,张夫美抬头看了看墙上的表说:“这不又到了中午放学的时间了,我先去接雨鑫。”
十几分钟后,刘雨鑫在奶奶的带领下出现在了记者面前,白皙的皮肤,眯着眼睛笑得咧开了嘴,露出两个小虎牙显得十分可爱,他活蹦乱跳地在屋内窜上窜下,不时发出“咯咯”的笑声。
“你想要爸爸妈妈吗?”张夫美问。“想啊,我想有爸爸妈妈来管我。”刘雨鑫一边拿着手中的画笔一边说道。说完,他从桌子上随手拿起一张纸,然后一笔一划地画起了爸爸妈妈,“奶奶,我不会画,我爸爸妈妈长什么样子啊?”听到刘雨鑫童真的声音,张夫美哽咽着拿出刘雨鑫爸爸和妈妈的照片,刘雨鑫一边看着照片这才一笔一划地在纸上画起来。
不一会,在刘雨鑫的画笔下,爸爸妈妈和他一家三口的模样跃然纸上,刘雨鑫喃喃地说:“我想要爸爸和妈妈……”
记者临走时,张夫美代替刘雨鑫说出了他的心愿,希望社会上能有好心人来收养刘雨鑫,让他在平日里能喊一声爸妈,能享受到他这个年龄本该有的爱护。
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年龄未满14周岁;(二)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收养法》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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