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夫妇究竟犯了哪些错?最终落得“一地鸡毛”

赵薇夫妇究竟犯了哪些错?最终落得“一地鸡毛”

中国投行俱乐部 内地女星 2018-04-20 19:45:03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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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6年底,赵薇夫妇打算入主万家文化(现更名“祥源文化”)的大戏同时吸引了财经圈和娱乐圈的高度关注。从宣布斥资30.6亿元拿下控制权,到变“入主”为“入股”,仅当5%股东,再到“约30亿元资金全靠借”的内情被揭开,曾被称作“女版巴菲特”的“小燕子”最终落得“一地鸡毛”。

就在4月16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了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


驳回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


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这个处罚决定,与此前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一致。


就处罚金额而言,赵薇夫妇加起来60万元,就算加上龙薇传媒的处罚金额,合计120万元,与这对夫妇的数十亿元的身家相比,的确是九牛一毛,但他们真正焦虑的是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以及可能面临的股民巨额索赔。


赵薇夫妇犯了哪些错?



证监会16日晚间披露的两份决定书合计超过3.1万字,文件内容梳理如下。


证监会认定的五项违规事由如下:


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2、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3、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4、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5、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披露的资料显示,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其实一开始就没有准备好资金,期间的信息披露更是弄虚作假,未及时说明实情。


其一,此次收购共需30.6亿元,可龙薇传媒自有资金仅6000万元,杠杆比例达50余倍。


虽说计划通过银行融资,可龙薇传媒2016年11月2日才成立,仅是个无实际运营的空壳公司,明显不具有快速从银行募资的能力。此时,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叠加名人效应,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二,在公告中,龙薇传媒称,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14.999亿元。可实际上,其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约定的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


如果该审批获通过,则上述资金将覆盖除6000万元以外的所有资金缺口,但与公告的股权款支付步骤并不一致。


黄有龙的笔录显示,“赵政他们希望30亿元全部由银行提供,这样成本能下来……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赵政他们会把银必信的15亿元还掉。”


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万家文化股价情况。


相关办事人员的笔录显示,“(银行方面)表示保底22亿元能借,如果股价涨起来,到27元的时候,最高能批到30亿元。”


换言之,即使拿到了首批资金,后续资金也不见得能够按时到位,可龙薇传媒完全没有披露此事。


其三,龙薇传媒始终没有准确披露融资情况。


2017年1月12日,其称,金融机构将于月底前完成审批流程。可到了月底,龙薇传媒并没有披露“未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的消息。


另外,2017年2月16日,龙薇传媒称,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是由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而事实上,银必信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无法按时借给龙薇传媒12亿元。


其四,2017年1月12日,龙薇传媒称,“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但其并没有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也未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


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表示:


“中信银行是孔德永这边找的,我们这边没有找过任何银行,包括深圳的银行。自始至终,银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联系的,我和赵政都没联系过银行……在赵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谈上飞机前(股份转让变更为5%前),我和赵政说不要做了……至于后面取消收购,我觉得这个事情没办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让我们留5%的股权,我其实真不想要,但出于信用,我最后还是同意了……我们从来没有想过用自有资金进行收购。”


在去年11月,证监会对万家文化发布《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黄有龙在微博上发文称:


“鉴于近日来一些媒体对我和我太太的不实报道,已经聘请律师取证,将以最快速度起诉谣言制造者与背后强大的推动势力”;


从没有当过某个领导的“司机”,从没当过巨富,也从不想当巨富,只想一家人平淡平安的生活;


希望通过文化类上市公司支持赵薇的事业更上一层楼,“这是我的初衷,可惜事与愿违”,从没有过任何违法的想法或者越过道德底线去获取财富。


赵薇转发黄有龙微博,并表示:“谢谢你没爱错我,我一生问心无愧。”



回顾:51倍杠杆收购失利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在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此事“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借此机会,还原一下赵薇夫妇拟通过杠杆资金收购万家文化的全过程:


2016年12月26日,万家文化一纸公告,震惊了整个娱乐圈跟财经圈,赵薇要花30亿买下大股东万家集团的1.8亿股份,持股比例占29.13%,成为万家文化的实控人。


2016年12月29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问询函,要求赵薇回答:30.6亿巨额资金的来源是哪里?认购方龙薇传媒是否专为此次收购所设立?后续计划是什么?甚至包括赵薇3年来的财务状况,背后是否与“阿里系”有关。


然而,在2017年1月份回复上交所问询函里,龙薇传媒却称,收购资金除了6000万元自有资金外,将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14.99亿元。同时,其自回复函中表示,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1月31日前完成。——也就是说,赵薇准备自掏6000万元融资30亿元高杠杆收购万家文化!


到2017年1月23日,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同时,银必信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向龙薇传媒提供后续12亿元借款。


2017年2月13日,融资失利的龙薇传媒宣布将收购总价调整为5.29亿元,收购金额大幅缩水,并且一下子从收购变成了举牌。


上交所立马追问:说好的融资30亿元,怎么就一下子说无法完成融资了?怎么回事你得解释解释。


2017年2月27日,万家文化收到证监会的一纸《调查通知书》,原因就是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这纸调查通知书,已经有了很明确的指向——这笔巨额投资涉嫌违法。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公告称,龙薇传媒表示公司被立案调查,交易存在无法预测风险,决定终止股份转让事宜。


或面临巨额索赔


此次处罚最有价值的地方是,证监会认定了这起所谓收购案中赵薇夫妇的责任,而万家文化在收购案中股价大起大落,投资者损失严重。在认定责任后,投资者可以起诉万家文化以及龙薇传媒,要求赔偿投资遭遇的损失。


据证券时报,“上月杭州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我们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赵薇索赔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随着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将加快后续案件起诉进度。”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证监会对祥源文化处以60万元罚金、对赵薇等个人处以30万元罚金,属于顶格处罚,充分表明其违法情节严重,监管部门严厉惩此类违法行为。


厉律师称,由于揭露日争议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


一、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可以先交资料,在律师审核后,选择合适时机起诉。


厉律师提醒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并不是上市公司被处罚了,所有亏损的股民都可以获得赔偿,最终是由法院来决定索赔条件和赔付金额,因此,提醒投资者不要贸然起诉,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己的交易情况,选择合适时点,分批或暂缓起诉。虚假陈述索赔专业性很强,索赔周期可能长达两三年,可以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分批或暂缓起诉,避免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同时,也可以降低索赔诉讼风险。


如果投资者集体诉讼成功,赵薇夫妇最终被判巨额赔偿,他们的资产能够支付赔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万家文化2017年1月公告中透露的信息,赵薇及其丈夫黄有龙持有宝宝控股(01239.HK)、顺龙控股(00361.HK)、阿里影业(01060.HK)、云锋金融(00376.HK)、唐德影视(300426.SZ)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


另外,赵薇夫妇还持有不动产价值约6.66亿元,其他股权投资价值约3.18亿元;同时经营影视、酒业贸易、4S店等多项业务,截至2016年11月30日总资产合计约1.57亿元。


上述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仅2016年投资收回的现金流就有约12.56亿元港币。



此外,赵薇做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明星,其商誉、品牌价值、信用值必然会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


另一个受到市场关注是证监会此次还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在禁入期间,赵薇等人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并且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但并不影响赵薇等人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买卖。

延伸

阅读一

证监会文件披露赵薇夫妇问询笔录:从没想过用自有资金收购

4月1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孔德永为前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600576)的董事长,2016年底,赵薇、黄有龙夫妇旗下的龙薇传媒宣布,拟收购万家文化29%的股权,收购对价达30.6亿元。这场交易之所以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是因为赵薇提出的30.6亿元收购款中,有30亿元将来自借款,杠杆比例高达51倍,这种几近“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加之以赵薇的名人身份,引发关注。但收购方案却在短时间内,几经变更,从控股权转让变成只收购5%的股权,最后又完全终止,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这直接引发了万家文化的股价坐上过山车。

此次证监会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距离2017年11月,万家文化(已更名为祥源文化)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已经过去了5个月的时间,期间,赵薇、黄有龙夫妇向证监会提出了申辩。

在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黄有龙提出申辩: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

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

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赵薇、黄有龙以及万家文化方面的8条申辩理由,证监会则一一列举了违法事实并予以详细解释,“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证监会认定,上述收购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黄有龙和赵薇的申辩,集中在几个焦点问题:

一是在收购事件中,龙薇传媒在信息披露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包括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举例而言,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其行为因其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的高度关注,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此,龙薇传媒则申辩称,贸然公告的指控不能成立,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龙薇传媒称,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

龙薇传媒还表示,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因此《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但实际上,在宣布收购时,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还仅有1个月,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在实际收购时,自有资金仅出资6000万,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借款,且尚未准备妥当。

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客观事实,是全面客观反映整个案件违法行为性质及其严重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违法情节及影响的重要因素。

证监会还认为,龙薇传媒对其资金实力的描述具有误导性。证监会解释称,在万家文化公告中,龙薇传媒数次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状况,称赵薇及黄有龙持有金宝宝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等信息。此外,听证中龙薇传媒申辩,龙薇传媒股东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境内外家庭资产超过50亿元,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在实际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是一家刚成立一个多月的公司,注册资金尚未实缴到位,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只有6000万元,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机构作质押融资。

因此,证监会认定: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时,龙薇传媒并未动用其强调的“还款能力”来继续推进收购,而是称其资产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购,而资产在境外这一客观情况是显然能够提前预知的。因此,龙薇传媒强调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应,实际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在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的资金准备情况和收购进展,也存在信批遗漏。

一方面,龙薇传媒公告称,收购资金15亿来自于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另有近15亿来自于金融机构。

但经证监会调查发现,上述金融机构具体指的是中信银行,龙薇传媒方的代表赵政称,如果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第二笔资金支付期限前审批下来的话,龙薇传媒将优先使用成本低的资金(金融机构的资金)。在谈判过程中,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拟按照30亿元融资方案上报审批。这意味着,如果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30亿的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而龙薇传媒则未公告该情形,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也并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

龙薇传媒在申辩时则称,龙薇传媒作回复时并不知道中信银行内部上报《请示》中30亿元的金额,且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可调整性,龙薇传媒在相关公告中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了明确的风险提示。证监会对此驳斥称,当事人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龙薇传媒方面知悉中信银行不超过30亿元的融资金额。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赵政他们希望30亿元全部由银行提供,这样成本能下来…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赵政他们会把银必信15亿元还掉。”

证监会还认定,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在2017年1月的公告中,龙薇传媒称,如果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但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龙薇传媒申辩称,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以继续寻求融资,龙薇传媒是否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过沟通的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即使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也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但实际情况是,就连提供融资方案的中信银行,也并非龙薇传媒自行联系,而是由万家文化控股股东万家集团方面进行联系。

证监会在回应中称,负责本次收购与金融机构联系的人为万家集团王某中。黄有龙在询问笔录中也表示,中信银行是万家文化时任董事长孔德永找到的,“自始至终,银行方面都是孔德永联系的,我和赵政都没联系过银行…在赵政去杭州和孔德永谈上飞机前(股份转让变更为5%前),我和赵政说不要做了…至于后面取消收购,我觉得这个事情没办法做了,就不做了…孔德永让我们留5%的股权,我其实真不想要,但出于信用,我最后还是同意了…我们从来没有想过用自有资金进行收购”。此外,黄有龙和赵政在询问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在中信银行融资失败后,自己没有再与任何金融机构联系过。

值得一提的是,在申辩时,赵薇还试图“撇清”与收购案的联系。

赵薇称,自己没有参与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虽然为龙薇传媒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但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针对《告知书》指责的“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

证监会则反驳认为,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也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证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延伸

阅读二

赵薇夫妇被证监会顶格处罚,让他们真正害怕的可能是巨额索赔以及……

5年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司董监高位。此外,所投资的企业也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增等相关再融资业务。

据天眼查显示,赵薇目前担任5家企业法人,持有16家公司股权,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就有9家,并在8家企业担任管理职务。

也就是说,在接下来的5年内,赵薇持股的这些公司都不得直接参与跟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且她本人需立即停止履行上述8家公司的管理职务。

孔德永更多,他的公司有45家,商业角色有68个,处理起来将更为棘手。

或面临巨额索赔


“上月杭州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我们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赵薇索赔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随着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将加快后续案件起诉进度。”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祥源文化处以60万元罚金、对赵薇等个人处以30万元罚金,属于顶格处罚,充分表明其违法情节严重,监管部门严厉惩此类违法行为。

厉律师称,由于揭露日争议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

一、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可以先交资料,在律师审核后,选择合适时机起诉。

厉律师提醒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并不是上市公司被处罚了,所有亏损的股民都可以获得赔偿,最终是由法院来决定索赔条件和赔付金额,因此,提醒投资者不要贸然起诉,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己的交易情况,选择合适时点,分批或暂缓起诉。虚假陈述索赔专业性很强,索赔周期可能长达两三年,可以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分批或暂缓起诉,避免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同时,也可以降低索赔诉讼风险。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表示,证监会虽然对祥源文化、赵薇等人予以行政处罚,但罚款总额也仅仅二百余万元,且罚款需收归国库,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刘律师表示,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之前曾经审理过“杭萧钢构案”(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等多起重大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起诉的投资者绝大部分获得了赔偿,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在正式处罚出来之前,已有诸多受损投资者将祥源文化等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顾一下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协议股权转让期间的股价走势:

祥源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股价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祥源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 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祥源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份转让比例由原29.135%变更为5%。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祥源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祥源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祥源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祥源文化从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14日的成交金额,累计高达463亿,暴跌导致流通股股东蒸发的市值也高达数十亿,一旦启动索赔,金额将是天文数字。而这,才是赵薇夫妇等人不能承受之重。

证监会逐一回复申辩


根据处罚文件,五项违规事由如下:

1、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2、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3、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4、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5、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赵薇、黄有龙、赵政、孔德永等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祥源文化也提出行政复议,希望免除上市公司遭受的处罚。针对他们的申辩,证监会又是如何应答的呢?

1
赵薇

第一,本人并非龙薇传媒就上交所询问回复事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对龙薇传媒披露的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监管机关应负举证义务。

第三,《告知书》指责“名人效应”“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致使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因素没有依据。

第四,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证监会: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政在询问笔录中表示,“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她(赵薇)是知道的…两次材料我们在公告之前都发给过黄有龙看过,他同意的,赵薇也知道的”。因此,我会认定赵薇为龙薇传媒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妥。

2
黄有龙

第一,参与收购的初衷和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长期、协同发展,而不是谋求短期利益。

第二,参与交易的行为是善意、诚信、合法的,最终的失败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第三,《告知书》混淆了不同主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已尽到审慎义务,没有过错,且没有虚假陈述的动机、目的和必要。

第五,龙薇传媒的信息披露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监会:在案事实和证据足以表明,黄有龙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知悉并决策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了解两份回复公告所涉内容。

3
赵政

第一,《证券法》对收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于上市公司,对回复公告给予了充分审慎的审查。

第二,《告知书》认定龙薇传媒“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本人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并严审自身问题和不足,《告知书》拟处罚过重,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赵政受黄有龙指派,具体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

4
孔德永

第一,《告知书》未查证、说明和告知申辩人所存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万家文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仅是龙薇传媒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通道,仅负有按照目前监管要求和行业公认的标准,在形式检查后“原汁原味”地代为公告。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等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由收购方负责,涉案违法事实与上市公司无关。

第三,万家文化已经由于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遭受巨大损失,其直接结果是导致中小投资者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失,若再对其进行处罚,将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的二次伤害。

证监会:万家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对万家文化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德永为龙薇传媒联系金融机构寻求融资服务,并将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介绍给龙薇传媒,孔德永知晓中信银行内部审批方案,知晓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事项,且孔德永在万家文化项目微信群中,与相关各方详细讨论并策划回复所涉内容、文字表述等。因此,孔德永作为万家文化的董事长,是对万家文化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正式处罚决定书的篇幅特别长,对认定事实和处罚理由做了详尽记载,足以让处罚对象心服口服,这对其他证券市场参与人来说,也是很好的警示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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